图为甘肃“非遗人”李梅耗时半月创作的“呆萌蓝染兔”。 甘肃省非遗保护中心供图
连日来,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推出“非遗过大年之兔年说兔”栏目,集中展示甘肃非遗传承人手工制作的兔子。
圆溜溜的大眼睛,雪白的耳朵竖起来,身上还穿着精心搭配的“唐装”,这是甘肃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成州面塑传承人安秋平用面捏出来的兔子。
近日,安秋平设计了好几款或可爱或呆萌或天然的兔子造型面塑,并置于店面显眼处,吸引了人们的关注。他将传统面人制作技艺和现代美术思想与技法结合,将一块块面团变成了惟妙惟肖的艺术品,作品色彩艳丽、朴实自然、生动逼真。
甘肃张掖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甘州刺绣传承人许静以“兔”为主题,制作了各种“萌兔”。在她看来,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特别是生肖文化,每年过年必不可少,作为一个非遗传承人,更要通过手艺表现出生肖文化的精髓。
“我用扎染和刺绣做了各种兔子,有田园风、复古怀旧风、快乐时尚风。”许静称,可用作胸针、挂件、香包,有单只,也有情侣款,适合各种消费人群,同时表达对新年的美好祝福。(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彩神ap地图 |